煤氣(液化石油氣)灌裝場得比照分裝場設立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內
內政部70.12.16台內營字第五一五四六號函
查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及其製品處理、儲藏之設置地點以及天然氣儲氣槽之設置地點,前經本部分別以65.5.7台內營字第六八三五○九號及67.3.24台內營字第七八二八三一號函示,在各地都市計畫尚未檢討修正增設特殊工業區前,准在現行都市計畫工業區內較偏僻部分指定地點設置,並由興辦人具結於特殊工業區依法定程序規劃後,自願遷移至特殊工業區內設置,而不要求任何補償在案,本案煤氣灌裝場之設置,准予比照上開本部函之規定辦理,惟應切實注意公共安全。並請確實轉知所屬於劃定各地區都市計畫時予通盤考量劃設特殊工業區,以應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