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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關建築物之違規使用情形,如同時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與建築法時,應優先適用何法予以處罰乙案

內政部92.5.29內授營都字第0920006891號函

一、查本部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台內營字第○九一○○○三○七五號函,僅係就建築物之使用「若」同時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時,其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建築法第九十條規定所為之處罰,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所為之解釋,並未指明有關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行為,即屬違反建築法相關規定之同一違規行為,先予敘明。

二、次查土地及建築物違規使用之性質、種類與樣態殊異,實務上難以作一致性之規範,有關建築物之違規使用行為,若同時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與建築法相關規定時,應優先適用何法予以處罰,法並無明文限制,仍請 貴府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三號解釋意旨及本部前開號函示規定,依據個案違規情形,審酌從一重罰能否達成行政目的,並在不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下,自行決定擇一處罰或併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