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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94年12月2日召開「續商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5條規定檢討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94.12.12營署建管字第0942922210號函

說明:

一、有關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應檢討「設置二座直通樓梯之限制」項目者,基於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並兼顧實務執行,得考量其樓地板面積較小或屬較低樓層變更者,於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3條所附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中,再行檢討研擬適宜規定,並請台北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及其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實務執行困難,提供具體案例與建議,,於1個月內函送本署研處。

二、另本次台北縣政府所提案例,均屬變更為使用頻率較高或供行動能力較差者使用,考量其人員安全,仍請依現行規定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