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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內之國民住宅用地是否應優先指配為未列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內政部68.10.11台內地字第三六二八○號函
為配合擴建國民住宅避免影響既定之國宅計畫,凡屬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在重劃計畫書公告前已以國宅基金購置之國民住宅用地,於辦理重劃分配時,可不受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及都市土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優先指配為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