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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內各該公共及公用設施之設置規模及總量管制,是否得援依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八年六月七日八八建四字第○四一○○八號函示辦理

內政部89.7.19台內營字第八九○七八三一號函

一、查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就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所為補充解釋之相關號函,是否依據臺灣省政府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八八府法字第一五七九二四號函規定,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業經本部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三○六九號函釋在案。準此,本案旨揭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號函係就前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所為之補充解釋,在上開施行細則修正、廢止或重新解釋前,仍得繼續適用。

二、復查本部研擬完成之「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草案),有關得於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之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之審查事宜,業規定由縣(市)政府辦理,貴府來函建議應明定其單一設置規模及總量管制乙節,宜視上開施行細則(草案)完成法定程序發布施行後各縣(市)政府執行上之實際需要,就是否由本部統一規定抑或由各縣(市)政府視各該工業區之特性個別訂定再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