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之進風、排煙設備設置疑義,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4.05.01.營署建字第05192號
說明:
一、依據貴會84年1月10日建師全聯(84)字第013號函辦理。
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六條有關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間之進風、排煙設備疑義,內政部於79年6月19日台(79)內警字第800592號函釋在案。至通達地下層之緊急昇降機,地下室部分是否應設排煙室乙節,查基於整體建築消防安全考量,仍應依上揭設置標準第一○七條設置排煙室與相關消防安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