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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興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得否依修訂後之方案增列容許使用項目

內政部88.8.9台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一○九號函
查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時,應不得影響原規劃設置公共設施之機能,並應注意維護景觀、公共安全、衛生及交通順暢;在直轄市應經直轄市政府核定,在縣(市)及鄉(鎮、市)應經縣(市)政府核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三點定有明文。本案擬依上開新修訂之方案增列容許使用項目,涉及變更原核定使用內容,應請依上開規定程序重行報請核定後,再依建築法規定辦理使用執照之用途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