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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函詢97年度鄉村地區修繕住宅貸款核定戶契約簽訂期限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97.9.11營署宅字第0970052357號函

一、依據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修繕興建補貼及設計協助作業規定第8點略以:「......經核定為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房地所有權狀影本、建物、土地登記簿謄本與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及同規定第15點略以:「......經核定興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興建住宅貸款補貼證明之日起六個月內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

二、辦理97年度鄉村地區住宅修繕及興建貸款之金融機構,經本署97年8月28日營署宅字第0972914653號函知各縣(市)政府,核定戶始得依上開函所列金融機構名單前往辦理貸款,惟部分民眾已於97年8月28日前取得興建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為免影響核定戶權益,凡興建、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係於97年8月28日前核發者,核定戶與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之起算日分別調整為自97年8月28日起六個月、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