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計畫道路寬度為十八公尺,於土地重劃時列為共同負擔,開闢道路時,其寬度變更為卅公尺,增加十二公尺,則該重劃區內之土地是否僅需負擔十二公尺寬之工程受益費(不負擔工程用地費用)疑義
內政部78.11.15台內營字第七五○九九○號函
原計畫道路寬度十八公尺,經變更擴大為卅公尺,其因變更而增加十二公尺寬之道路工程費及用地搬購費,如非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則增加十二公尺道路之工程受益費,應無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
內政部78.11.15台內營字第七五○九九○號函
原計畫道路寬度十八公尺,經變更擴大為卅公尺,其因變更而增加十二公尺寬之道路工程費及用地搬購費,如非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則增加十二公尺道路之工程受益費,應無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