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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公司函詢建築師法第25條第3款規定,及建築師受委託執行公共工程之設計及監造,該建築師身分是否等同公務員身分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5.13.營署建管字第0970024442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700161440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年4月24日局力字第0970009405號函、法務部97年4月24日法律決字第0970014629號書函辦理,復貴公司97年4月2日9701第1號函。

二、按建築師法第25條第3款規定,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建築材料商之職業,當僅限於開業建築師之身分限制,合先敘明。

三、建築師受委託執行公共工程之設計及監造,該建築師身分是否同等公務員身分一節,查建築師法並無相關規定。案經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務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4月29日函意見略以:「建築師辦理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2項所定規劃、設計、監造事項,本會95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500403430號函已有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700161440號函,及95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500403430號函(網頁)影本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