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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全市區計畫之通盤檢討其比例尺可擇一適法之比例尺辦理


內政部68.4.2台內營字第一二三六三號函
辦理全市區主要計畫之通盤檢討時,如其檢討範圍內各地區主要計畫原公告發布實施時間及所採比例尺不盡相同者,為便於作業起見,得視實際情形擇一適當之比例尺辦理,免受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之限制,惟其比例尺之大小應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作業時並應避免發生誤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