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報貴府自來水事業處與台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對本院六十七年67.11.21日台六十七內字第一○四四三號函示「開闢拓寬道路各管線遷移經費負擔」之規定有不同見解乙案
行政院72.5.24台七十二內第九四七四號函
一、道路施工時因遷移輸配水管線,致用戶給水管線需遷移或裝接者,其費用應依行政院67.11.21台六十七內字第一○四四三號函規定辦理;惟如輸配水管線不須遷移,其與道路垂直之用戶給水管線,因產權屬用戶所有,其遷移搶修費,由道路施工單位全額負擔。
二、道路施工時,如有三條以上與道路平行之用戶給水管線,應請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將用戶給水管線裁併埋設配水管線,其經費全部由台北自來水事業處負擔。
三、本案所稱用戶給水管因施工損壞之搶修費負擔,係屬個案認定問題,因事前協調不夠,致生爭執,仍請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省住宅及都市發展局、永和市公所依照上開原則再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