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軍改建後之空屋所有權歸屬問題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2.08.21.台內營字第0920088491號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合作社92年7月1日信義字第0401號函。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時,起造人應於六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該立法意旨,係於公寓大廈建築物完成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達到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款訂定規約之標準時,賦予起造人應於六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義務,於會議中制定規約,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起造人違反該召集義務時,依條例第38條第1款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至於來函所述,尚未配售之建築物(空屋),其所有權之歸屬,已辦理產權登記者,自以該登記名義人為建築物所有權人;若尚未辦理產權登記,且有紛爭時,宜由法院就個案事實加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