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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龍潭鄉五福段八三-一、八四、八五-一、八五-二、八六-一、八九地號土地,原係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工程用地已奉准撤銷徵收,是否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1.11.19營署都字第○九一二九一七八八四號函
本案公共設施用地,雖經奉准撤銷徵收,惟尚未依法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其土地使用仍按公共設施保留地管制,為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仍應認屬公共設施保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