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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土地之地上權人在設定建築房屋為目的後,該筆土地又經其他債權人訴請法院查封登記,該地上權人申請新建、改建是否應受法院查封效力之約束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4.06.03.台內營字第311375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4.05.15.建四字19600號函。

二、按查封為民事上保全程序,其目的在於定其暫時狀態,以保全債權。是建築基地縱令已為地上權設定,在未供建築之前,已經法院查封者,主管建築機關即不得給照准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