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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站用地作多目標使用允許使用項目「一般商業辦公處所」是否包括「金融(分支)機構」疑義

內政部82.7.1台內營字第八二○三七六五號函
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中「車站用地」允許使用項目「一般商業辦公處所」是否包括「金融(分支)機構」,經本部函准經濟部八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經(82)商○一八八五三號函復略以:(一)「商業活動」泛指以營利為目的之營運行為,就活動面言,金融活動屬整體商業活動之一環。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中,「車站」允許使用項目「一般商業辦公處所」包括「金融(分支)機構」在內。(二)基於金融(分支)機構設立地點之安全性考慮,金融(分支)機構申請設立時,仍應依據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本部同意上開經濟部意見,車站用地得多目標作金融(分支)機構之辦公處所使用,惟設立時仍應符合上開方案及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