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詢本部92年3月26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修正前,坐落於丙種建築用地上之農舍,可否申請作民宿使用疑義1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3.04.營署綜字第1032903356號
說明:
一、復貴司103年1月27日內地司編字第1036030346號書函。
二、有關貴司首揭函所詢略以:「丙種建築用地容許作『住宅』,其許可使用細目『同甲種建築用地』,即許可作『住宅』、『民宿』使用,為利旨揭丙種建築用地上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農舍,得依『民宿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民宿登記,該合法農舍得否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建築物用途變更為一般住宅,而得於丙種建築用地上容許作民宿使用」1節,說明如下:
(一)按建築法(下稱本法)第73條第2項「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及第3項「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規定,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如涉有使用類組之變更行為,要非符合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訂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應依本法上開條文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二)復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附表1(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及第2項附表2(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舉例)規定,「供特定人短期住宿之場所」歸屬於H-1類組,其使用項目舉例包括「民宿(客房數6間以上)、宿舍、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之招待所‥」;「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歸屬於H-2類組,其使用項目舉例包括「集合住宅、住宅、民宿(客房數5間以下)‥農舍‥」。又「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辦理。」,同辦法第3條定有明文。
(三)綜上,農舍、住宅及民宿等不同使用,是否涉及本法及本辦法規定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情形,應視其原領使用執照核定之類別及擬變更之用途類別而異;即「農舍與住宅、5間以下客房數之民宿(非特色民宿)」因屬同一(H-2)使用組別,無涉本法及辦法上開條文所定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類組變更情節;至原領使用執照核定為H-2類組之「農舍或住宅」擬同時提供「6間以上客房之民宿(H-1類組)」用途使用時,得循本辦法所定變更使用執照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所訂一定規模以下簡化變更使用許可程序為之。惟申請變更使用時,仍應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反之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