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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82年8月26日「研商關於相鄰基地同時申請建築其集中留設停車空間後之汽車出口是否得以集中車道出入,又共同壁之部分是否得設置防火鐵捲門乙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82.09.01.台內營字第82890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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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相鄰基地同時申請建築,其停車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得集中設置;又為考量基地合理規劃及整體使用,其車道出入口並得集中留設,即各相鄰基地得免分別設置車道出入口。

二、至相鄰基地建築物之共同壁,不得以防火鐵捲門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