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安宮申請坐落於宜蘭縣冬山鄉水源段1037、1039、1038地號(農牧用地、交通用地)等3筆土地部分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交通用地,其中水源段1039地號土地為領有農舍使用執照並已套繪管制之土地,有關部分土地擬辦理解除套繪管制疑義1案,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02.24.營署建管字第1040009258號
說明:
一、 依據本部104年2月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50463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二、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0.25公頃以上。」本署並以104年2月3日營署建管字第1040005706號函示:「查本辦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及第2款雖為農舍建築管理階段管制事項,惟其目的係為落實土地使用管理規定,即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或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自得依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據以管理,不受原農舍之農業用地套繪管制之限制。至土地使用管理階段,將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應檢討之事項及條件,宜由土地使用管理機關考量。」先予敘明。
三、查本辦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及第2款係規定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辦理解除套繪管制之情形,即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或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自得依上開規定辦理解除套繪,並無規定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應檢討之事項及條件。至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時,是否應檢討農業經營用地面積不得低於農業用地面積90%,因事涉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應檢討之事項及條件,係屬貴管,建請洽直轄市、縣(市)政府釐清實務執行情形後依法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