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型重型機車得否進入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停放疑義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9.12.15.營署建管字第0992923686號
說明:
一、依據奉交下法務部99年11月23日法律決字第0992006319號移文單轉民眾99年11月2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關於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間,如停放機車等,其管理事宜,本署業以93年10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示在案。至於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大型重型機車並無相關規範。又按交通部97年2月5日交路字第0970001214號函說明二略以:「(一)『汽缸總排氣量250CC以上、未滿550CC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仍應停放於機車停車位。(二)『汽缸總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得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故汽缸總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得單獨停放於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汽車停車位,惟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管理使用事宜,倘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交通部97.02.05.交路字第0970001214號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大型重型機車使用路外停車場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貴府96年12月11日府交停字第0960287062號函辦理。
二、有關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是否比照路邊停車場規定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乙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2項規定「汽缸總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可行駛之路權除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另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第3項訂有小型車及「汽缸總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同條第4項訂有汽缸總排氣量未滿550CC之機車(含「汽缸總排氣量250CC以上、未滿550CC之大型重型機車」)停放線設置圖例。因此:
(一)「汽缸總排氣量250CC以上、未滿550CC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仍應停放於機車停車位。
(二)「汽缸總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於路外停車場停車,得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其中進入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小型車停車位停放者,並請依內政部營建署97年1月24日營署建管字第0972901385號函示辦理。
三、另有關停車場經營業者若不同意「汽缸總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於小型車停車位,有無處罰規定乙節,查停車場法第27條規定,停車場經營業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管理事項;另本部函頒之「計時計次停車場公告事項範本」包括該停車場之停車種類。因此,停車場經營業者若不提供小型車停車位予「汽缸總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停放,尚非法所不許,惟建議業者於入口處明確標示,避免駕駛人駛入滋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