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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上原有合法房屋得以原材料修建


內政部69.5.21台內營字第一九七四七號函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修建外,得以原材料修繕,惟其使用仍應依同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