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後,無須變更者,得擬具公函檢討結果報核定機關備查」,請討論案
討論案:七十六年八月第四次營建業務協調會(77.3.2台內營字第五六四三五四號函)
案 由:為「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後,無須變更者,得擬具公函檢討結果報核定機關備查」,請討論案。
說 明: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略以: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後,無須變更者,應將檢討結果於報請核定機關備查後,公告通知。基於上述規定,建議以公函概述檢討結果呈報核定機關備查。免再經都市計畫審議程序辦理,且免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以避免時間、人力、金錢之浪費。
決 議: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五條之規定:「都市計畫經通盤檢討後,無須變更者,應將檢討結果報請核定機關備查」,故經檢討無變更者,並無規定需提經都市計畫審議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