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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八十五年五月廿七日以前拍賣取得之國宅,轉讓時以不同於拍定當時之法令解釋拘束轉讓條件之認定,是否有違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疑義乙案

內政部85.11.25台內營字第八五○七七八二號函

一、按「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司法院釋字第二八號解釋著有明文。

二、本案法院拍賣之國民住宅,其拍定人如於本部85.5.27台(85)內營字第八五○三四五二號函釋生效日前向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提出轉售申請者,參依上開司法院釋字第二八七號解釋意旨,自不受上開函示之限制,惟提出轉售申請之時間在該函釋生效之日以後者,則應受該函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