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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舊有電動玩具場所,建築物用途不合,執行變更使用執照困難,似應免予變更使用執照,准維現狀營業」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0.01.07.台內警字第062423號

說明:

一、復貴府69年12月9日(69)府警行字第21423號函。

二、查建築物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此為建築法第73條所明定。本案電動玩具場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基於公共安全與衛生之維護,仍應依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並依照本部69年5月29日69台內警字第22017號函暨69年1月11日台內警字第53502號函規定辦理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