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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物為店舖、住宅,擬變更為餐廳,其防空避難設備與停車空間應如何附建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9.13.台內營字第328462號

說明:

一、復貴局 74.08.02.高市工務建字第21777號函。

二、本案防空避難設備附建,准依貴局所提建議意見辦理。唯應於該附建設備完成列管程序後,始得核發變更為餐廳之使用執照。

三、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說明(三)後段所稱「建照」是否包含變更使用執照乙節,經本部於74.09.06.函邀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次:「本案所稱「建照」得包含變更使用執照。唯於申請時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外,應同時整體檢討並加強其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