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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於商業區二面臨接道路,於建築技術規則修正前所留設之三公尺防火巷,如符合修正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一○條之規定申請增建者,仍請依本部72.03.04(72)台內營字第142689號函(註)旨意本於職權逕行核處。

內政部函 72.04.09.台內營字第153008號

說明:復 貴廳72.03.16(72)建四字第13931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