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經選勘合用並獲當地政府機關同意准作興建機房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否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以購買方式取得
內政部79.5.7台內營字第七九八一七四號函
查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準此,貴局擬依同法第四十八條購買供興建機房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應以符合前開法條之規定為限。
內政部79.5.7台內營字第七九八一七四號函
查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準此,貴局擬依同法第四十八條購買供興建機房使用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仍應以符合前開法條之規定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