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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闢道路之工程受益費,其公告徵收與開工同為一日,是否符合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疑義

內政部77.1.13台內營字第五六六○六○號函
按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受益費之工程,主辦工程機關應於開工前三十日內辦理公告。本案公告徵收與開工日同為一日,與上開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