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都市計畫公開展覽功能
內政部66.12.31台內營字第七六五九九一號函
都市計畫之發布實施不僅關係都市之健全發展,對於人民之權益尤為密切,因之都市計畫法特別規定計畫擬定後應辦理公開展覽三十天,並將公開展覽之日期及地點登報週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均得於展覽期內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但由於並非人人皆有閱報之習慣,因而未能知道公開展覽之期限及地點,自亦無從提出意見,故往往在計畫依法發布實施後始發現計畫影響本身之權益,致到處陳情關說,徒增都市計畫執行之困擾,亦違背公開展覽之立法旨意,為彌補上項之缺失,應請確實依照下列二點規定辦理。
一、擬定計畫單位應注意在計畫區內之適當場所舉辦說明會,指派負責規劃人員到場詳細解說計畫之目的、內容及好處、計畫面積廣大者,並應分區舉辦。
二、擬定計畫單位應印製公開展覽日期及地點之傳單責請村里幹事轉發至計畫區內每一住戶。 即以一面辦理公開展覽,一面辦理說明會方式作到計畫區之居民無人不知無人不曉,而且不但能知道公開展覽之辦理,更都能了解計畫之內容及其對本身之影響,換言之,以做到廣為週知為目標。
註:補充67.3.28台內營字第七八○八二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