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報在已公告實施土地使用分區容積率管制地區以前掛號申請建築執照案件處理疑義一案,請照核示事項辦理。
行政院函 71.11.10.台內字第19027號
說明:復71.02.24.(71)府工建字第01949號函。
核示事項:
一、本案在公告實施土地使用分區容積率管制地區以前,即提出掛號申請建造執照案件,其處理程序尚未終結而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得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後段但書規定,適用舊法規辦理。
二、前項申請建築案件,如有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得依建築法第59條之規定處理。惟宜於都市計畫變更之公告內載明建築法第59條規定之意旨,俾社會大眾知所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