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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詢100年度青年安心成家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OOO,是否符合第一類優惠利率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101.12.27營署宅字第1010084139號函

一、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6點略以:「資格審查程序如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住宅補貼案件應即初審,對資料不全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同規定第17點:「新婚購屋、育有子女購屋或育有子女換屋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不具備者,免附:......2.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及同規定附表三「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優惠貸款額度、償還年限、優惠利率、適用對象及補貼利率」之優惠利率:「第一類:家庭成員具下列條件之一者:......2.列冊之低收入戶。第二類:家庭成員不具第一類條件者。」。

二、若本案核定戶申請時未檢附列冊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業經 貴府依上開審查程序及其申請時所附資料審查並核發補貼證明在案,則尚不得將申請人購屋資格由第二類優惠利率更改為第一類優惠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