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檢討計算高度執行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5.10.07.台內營字第8506781號
說明:
一、復貴廳85.09.20.(85)建字第641673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條規定基地周圍臨接或面對永久性空地其高度限制,至面前道路寬度之計算仍應以同編第十四條之規定計算,並未排除其適用。是本案基地臨接寬度四公尺之計劃道路,仍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該道路中心線深進三˙五公尺範圍內,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九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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