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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二條疑義

內政部74.6.7台內營字第三一八六二九號函
按「政府興建社區性國民住宅,得由政府編列預算配合規劃興建必要之公共設施」。為國民住宅條例第七條所明定。同條例第十六條復規定國民住宅售價之訂定「...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參照附近房地產市價酌予折減在成本以下訂定之...」。本案國民住宅社區內之地下室、巷道、兒童遊樂場、綠地、法定空地以外之空地,倘為國民住宅條例第七條所指必要之公共設施,得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政府未編列預算支應或非該條所指之公共設施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依據前揭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考量是否列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