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會77年7月30日77(8)業字第0614號函辦理。
二、關於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變更,已經其主管機關核定,其申辦起造人名義變更時,得檢附各事業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之證明文件逕為辦理,免蓋原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
三、復請查照。
內政部書函 77.08.13.台內營字第615719號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會77年7月30日77(8)業字第0614號函辦理。
二、關於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變更,已經其主管機關核定,其申辦起造人名義變更時,得檢附各事業主管機關准予變更之證明文件逕為辦理,免蓋原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印章。
三、復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