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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築基地臨接都市計畫圓形迴車道時,面前道路寬度應如何認定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3.06.19.台內營字第235329號

說明:

一、依據 貴局73.05.30.北市工建字62242號致本部營建署函辦理。

二、按都市計畫圓形迴車道係屬道路附屬設施之一種,自不得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四條所稱之面前道路而作為核計高度之依據。本案建築物高度應比照同條第二款規定,以交會圓形迴車道之最寬道路視為面前道路,其基地他側同時臨接道路,另依同編第十六條規定核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