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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所在地不得擬定特定區計畫案

內政部77.11.8台內營字第一一九四三九號函
嘉義縣政府為新縣治所在地,擬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規定擬定特定區計畫,核與同法第十條第三款「縣政府所在地應擬定市(鎮)計畫」之規定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