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工廠建築物其使用執照起造人資格限制及其產權登記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0.05.03.營署建字第8149號
說明:
一、復貴司80.04.17.80地創發字第1215號函。
二、按「建築物經主管機關發給使用執照後,即已完成建築程序,關於建築物之物權登記,非關建築管理,主管機關無從過問。」本部65.09.07.台內營字第690484號函說明四業有明示,關於工廠建築物起造人資格限制,同函說明二已釋示在案。至是否以該建築物使用執照起造人為地政機關審認建物所有權人之原始依據,係屬貴管,茲檢附上揭函影本乙份,仍請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