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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函為坐落於貴縣臺東鐵路新站附近地區(機場附近地區)細部計畫之申請建築案件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如申請補領使用執照,是否受前揭規定限制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1.16.營署建管字第0972900524號

說明:

一、復貴府96年12月18日府城建字第0963042352號函。

二、按建築法96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但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者,其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前項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及安全處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另按「辦理市地重劃前,如有地主申請建照,應請該管地方政府詳予說明辦理市地重劃之目的,以及建築可能造成之損害,婉予勸導暫緩申請,以免公私兩受損,但地主不聽勸導,仍依發布實施之細部計畫申請建照時,除有法律之原因外,主管建築機關要不得任意拒絕」,查本部73年8月15日台內密伯營字第3375號函已有明釋。是以,本案請就個案事實,本於職權依法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