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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府函詢青年安心成家育有子女換屋之申請疑義案


內政部營建署98.7.6營署宅字第0980041967號函

一、按「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8點第1項規定略以:「……(二)辦理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1.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應在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或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二年內。……」,爰若申請育有子女換屋者,其辦理本貸款之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係在申請日之後,則符合前開規定。

二、查同規定第16點第2項規定:「以育有子女換屋提出申請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將原有住宅移轉予家庭成員以外之第三人。」,爰若申請育有子女換屋者,其於提出申請後且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將原有住宅移轉予家庭成員以外之第三人,則符合前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