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建築物損壞至危害公共安全時,主管建築機關可否依據建築法第81條之規定強制執行。
內政部函 67.11.10.台內營字第814854號
說明:傾頹或朽壞有危險之虞必須立即拆除之建築物依建築法第78條規定,得免請領拆除執照。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對該等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依同法第81條規定應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逾期未拆者得強制拆除之。此所謂建築物包括公私有及自治團體所有建築物在內,鄉鎮縣轄市所有建築物自不得例外,同法條之執行,為主管建築機關權責,即得本於權責逕為執行,要毋須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