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市大龍市場大樓五至十二層大龍國宅承購戶申請承購該市場基地乙案
內政部82.7.5台內營字第八二○三七二三號函
查地方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作多目標使用時,應先循都市計畫變更途徑增列使用項目後辦理,此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第六點所明定。本案貴府擬依上開規定補辦增列使用項目,顯與前開規定程序不符。又本部八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台內地字第八一八三二九九號函規定,本部八十年十二月底以前有關地政法規之解釋函令未列入「八十一年版地政法令彙編」者,非經本部重新核示,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另本案基地可否讓售國宅承購戶,除應考量本部八十一年十月一日台(81)內營字第八一八八八二二號函說明三事項外,亦應參照行政院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七一七二號函示何種公共設施用地得出售與興辦事業人之規定,妥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