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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購國宅之配合分期款不得列入法定抵押權辦理囑託登記

內政部74.12.5台內營字第三五一七八八號函

一、國民住宅興建機關或貸款機關對於國民住宅及其基地,享有第一順位之法定抵押權者,僅以其貸款所生之債權為限,承購國宅之配合分期款其性質僅為一般債權,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甚明。貴府擬將承購國宅之配合分期款視為無息國宅貸款,一併列入法定抵押權辦理囑託登記一事,因其性質不同,且與上開規定不符,歉難同意。

二、為確保國宅配合分期款之債權,請貴府儘速謀求其他可行辦法或以會同承購戶辦理次順位抵押權設定登記方式辦理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