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僱用之技工及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事宜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5.4.3營署工程字第0950014392號函
下水道法第18條規定「下水道設施之操作、維護,應由技能檢定合格人員擔任之」。同法第21條規定「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承裝商承裝。承裝商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前項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及其技工技能檢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開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人員由貴會開辦之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職類技能合格人員為之,尚能滿足現階段之需求。而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僱用之「技工」係負責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工作,與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之技能並不相同,尚不適合於現行「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職類」項下增列,宜另行新增職類檢定。貴辦公室所提職類名稱、需具備專業知識及技能、與前稱設施操作、維護人員界定等事項,本署將另案邀集貴會與相關單位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