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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都市計畫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農業區之農牧用地經申請核准興建農舍使用之土地,申請核發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7.01.07.台內營字第8609220號

說明:

一、復貴廳86年11月26日八六建四字第650573號函。

二、按都市計畫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係為農牧經營生產使用為主,又供農民自住及供倉儲使用農舍以外之配合用地,應非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應無「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