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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林班地及保安林地,宜否適用都市計畫法,編定為林業經營以外他項使用


行政院66.10.20台六十六經第八七九三號函
本案國有林班及保安林地,基於國土保安及水源涵養等之長遠利益,不宜輕易變更編定為林業經營以外之他項使用,如確有擬作他項使用之必要聲請解除時,仍應依照森林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