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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高雄縣岡山鎮火車站拆遷戶優先配售國宅乙案

內政部86.4.28台內營字第八六○三六八二號函
按政府興建國民住宅旨在照顧無自有住宅之收入較低家庭居住問題,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五條,亦明定公共工程拆遷戶須符合國民住宅承購(租)資格,始得優先承購(租)國民住宅。本案岡山火車站工程用地上之拆遷戶,目前既已不具國宅承購資格,當不得獲配國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