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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因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准予緩徵之土地,逾今已逾十五年部分,究應繼續緩徵列管?或應予註銷不再補徵疑義案

內政部91.3.20台內營字第○九一○○○四一三八號函
按工程受益費緩徵滿十五年(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仍未與鄰地合併使用者,因於該段期間,工程受益費徵收請求權已因依法緩徵而不得行使,並無消滅時效期間之進行,故不致有緩徵十五年後仍未合併使用,則不得再補徵之疑慮(本部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台內營字第九○一三九三一號令參照)。准此,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因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准予緩徵之土地,迄今已逾十五年部分,仍應繼續緩徵收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