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關於原有合法房屋因法院民事判決拆除部分房屋,申辦拆除執照應如何核發函文影本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86.04.10.台內營字第8602834號
說明:
一、復貴廳86.03.14.(86)建四字第610681號函。
二、按行政法係指有關行政之組織、職權、程序以及國家暨其他行政主權與人民間權利義務關係之法規,而強制執行,係國家機關依據執行名義,使用國家之強制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實現已確定之私權行為,二者之作用範圍一為行政,一為司法,各自獨立,互不相隸屬。故申請拆除執照之規範主體,自不包括實現確定私權之執行法院,案經本部83.06.27台(83)內營字第8303241號函釋有案。是本案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拆除部份房屋返還土地,依上開規定,自毋庸申辦拆除執照。至其拆除剩餘房屋之防火構造、內部裝修及結構安全如何管制乙節,應視個案依建築法規規定逕為認定,其如有危害公共安全者,應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辦理。
三、檢還宜蘭縣政府86.02.26.(86)府建管字第20493號函影本暨附件乙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