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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區內經核准設廠後將已建廠房移供非工業使用之處罰規定


內政部66.5.25台內營字第七三○六七九號函
都市計畫工業區內經核准設廠後,將已建廠房移供非工業之使用者,應請貴廳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之規定,從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