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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依法可免設之消防設備自行拆除,應否列入不符規定依建築法第77條規定予以處分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6.07.09.台內營字第520619號

說明:

一、附 貴局76.05.22.高市工務建字第11555號函。

二、本案火警探測器係原依法可免設而自行設置者,在不影響建築結構及公共安全情況下自行拆除,應如何處分,目前建築法令尚無明文規定。為便於執行,宜不列入不符規定項目。